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开升降机证件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名。
办理流程如下:
1、报名,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名;
2、参加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进行培训,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4、参加考试;
5、成绩合格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升降机操作证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升降机使用时注意事项如下:
1、在使用的时候,要注意防坠安全器的质量。因为防坠安全器是用来消除升降机安全事故的重要配件,所以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配件的质量。一般来说,升降机在生产的时候,厂家都会把防坠安全期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严格来说:工地上使用的升降机必须每隔三个月检查一次这个配件的质量使用情况。
2、注意在使用的时候不能把升降机的安全开关给关掉或者取消掉。因为安全开关在设计的时候都是根据安全需要来设计的,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取消这个开关的话,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
3、因为工地上的环境会比较恶劣,会有很多的水泥、砂浆等,而这些东西跑到升降机的齿轮中的话,很容易导致齿轮因为摩擦而变得稀薄,所以在使用的时候,要注意齿轮如果摩擦消耗得较多的话,要提醒负责人及时更换,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在施工的时候,必须设置升降机上的额缓冲器,并且诶要设置一定的强度。因为可以有效起到缓冲的作用,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来讲,仓储货架是利用上层空间的一种仓储设施,而高层货架则是仓储货架中高度大于5米的统称,这类货架是自动化仓库和高层货架仓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目前现代化仓储将平面空间转化成立体空间的最佳选择。但也因为其高度上的特殊,使得高层货架的安全饱受威胁。既然如此,今天江门货架批发厂家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高层货架的使用规范常识,帮助各位用户更安全的使用高层货架。
高层货架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破损的、不标准的木托板在货架上使用。
2、禁止在二层以上的仓库货架上堆放非整托、无整包装的零星散装货物。
3、禁止超高、超宽。货架层高、层宽已受限制,托盘板及货物的尺寸应略小于净空间100mm以上。
4、禁止超载。货品存放的每单元层重量,不得超过货架设计的最大承载。堆放的原则应做到高层放轻货,底层放重货。
高层货架叉车内作业注意事项:
1、叉车驾驶员除具有二证外,还必须经过仓库管理人员的现场特别考核。
2、叉车作业时禁止撞击货架的横梁。叉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尽量慢速、轻拿、轻放。
3、叉车作业时禁止货物头重、脚轻、倾斜。货物与货物面应保持整齐一致。
4、叉车驾驶作业时要密切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状况。操作时要专心一致,切莫粗心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